正规赌足球的软件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规赌足球的软件(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山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各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报学院学生管理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按规定报学院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г褐付ǖ亩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录取系和学生管理处批准后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由本人填写《入学申请表》,向原录取系申请入学,经原录取系审查合格(因患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时还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已注册学籍的,应当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缴齐学费,持缴费单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系注册。第二学期开学后,在开学第1周内到所在系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齐学费的,应《填写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系、学生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凭缓交学费通知单到系注册。未缴齐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选修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或按五级分制记分。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结合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测验等)、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终考核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特殊情况由教务处会同系部、教研室确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办理保健体育课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批,并经体育教研室确认后,可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不及格,可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而改选其它选修课或重修。
第十五条 对在两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有缺课(包括旷课,。录伲├奂拼锔每纬套苎笔种灰陨系难,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四分之一以上(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实验、见习、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补考。各系(部)需在考核前一周将不符合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一般在下学期补考时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八条 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改修);期末考核成绩在45分(含)以下,实践课程不及格和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实行补考制;选修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ǜ男蓿┢渌纬。学生的重修一般随开课年级进行;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课程补考通过后均按60分(及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并向课程所在系部递交重(改)修申请表,经系部审核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重(改)修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凡考核作弊或旷考(含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课程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该课程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旷考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重修;作弊学生由学院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节 免修、免考与免听
第二十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其它方式的学习已掌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免修。
(一)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二周内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由有关系部审核后,随同相关证明一并交学院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考核通过,方可获准免修。 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免修课程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二门;
(二)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实践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三)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但因体残或疾病不参加体育活动者可申请相关项目免考。免考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证明),经系部同意,校医院鉴定,提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免考。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异、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由本人书面提出免听部分课程的申请,经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和课程所在系部共同审核会签,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听而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该课程的实验和作业仍应按要求完成。免听的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二门。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的成绩或学分,学院给予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的成绩或学分,经学院认定后给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特长的;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或保留学籍、休学复学的学生,因学院专业调整停办其所报(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后未满一学期;
(二)入学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入学以来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二次申请转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院制定学生转专业具体规定,成立学生转专业审核组,研究、审核学生转专业事宜,对转专业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专业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新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或学院另有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具体规定,成立学生转学审核组,研究、审核学生转学事宜,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放宽2年,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最长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1年为期。一般情况下,学生累计休学不超过2次,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休学不超5年。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应予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在学籍管理部门网页下载《休学申请审批表》。
(二)学生持《休学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系审批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籍管理部门报学院行文。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学籍,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院为其保留学籍,最长不超过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3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系申请复学。所在系对申请复学学生应进行认真复查。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其病已痊愈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所在系自同意学生复学之日起,2日内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学籍管理部门报学院行文。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期满之日起1周之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退学,须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学生处审核同意,并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自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书或学院批准其退学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未达毕业要求课程的重修和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学院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予以取消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团委、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文明卫生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学院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山西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涉及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等,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买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学院安全用电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妇女,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院宿舍私留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九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シ从泄毓娑,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Τ潭确直鸶枰韵麓Ψ:
(一)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信息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散布黄色、暴力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ν绨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唆使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报复打人、持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四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贩毒或唆使他人吸毒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含30学时)尚不满72学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72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学籍管理予以退学。
第七十六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或他人试卷等;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的计算器;
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期间故意将试卷带出考。
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二) 有以下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七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十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做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的系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负责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分管院领导、系党政联席会议、学生处,按下列分工代表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一)给与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管理处备案;
(二)给与学生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学生管理处研究决定;
(三)给与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送学生管理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在涉及安全稳定等极其特殊情况下,学生管理处可直接对违纪学生予以纪律处分,或报请分管院领导、院长办公会议予以处分。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五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院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八十六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院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违纪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时为止。处分到期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班、系、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同时学生所在系将相关材料交学院档案馆归入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为学生管理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5人、学院法律顾问,下设办会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九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学生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文中所指的“日”均指工作日。原《正规赌足球的软件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