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2.5%;
(二)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3.5%;
(三)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获奖者占学生人数的4.5%。
二、奖学金评奖范围
学院在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学生(本年度已获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学生除外)。
三、奖学金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四)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礼貌待人。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行为规范。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或合格。
(七)年度总星达到本年级平均星以上。
(八)除满足以上1-7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等奖学金:考试课学年均分成绩达90分以上或排队在本专业总人数前5%。
2、二等奖学金:考试课学年均分成绩达85分以上或排队在本专业总人数前10%。
3、三等奖学金:考试课学年均分成绩达80分以上或排队在本专业总人数前15%。
(九)各班级在奖学金评审中,必须对全班学生进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并排序,申请评奖学生在符合1-8项条件后,按照班级综合测评成绩顺序确定评奖名单。
(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学金评奖资格:
1. 本学年内受校纪处分者。
2. 本学年考试有作弊现象或者违反考场纪律者。
3.本学年考试和考查课程有不及格现象者。
4. 本学年早操和晚自习无故缺勤5次以上者。
5. 一学年旷课累计达12课时,请病、事假累计达一学年的1/5学时者。
四、评奖时间和方法
(一)每学年评奖一次,评奖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3—5周,第7周发放。
(二)各班级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习委员负责,采取综合测评、成绩考核和民主推荐的办法按标准和比例评定出各类奖学金的获得者,经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
(三)各系对初步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学生处在审批获奖者的过程中,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奖名单。
(四)在公示过程中,对师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五、附 则
(一)对奖学金获得者,学生处在学院内通报表彰,并授予奖学金证书,奖学金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财务处发放。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除符合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件外,其它条件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由社会捐助的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不适用本办法,其评奖要求和标准一般应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