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科室、学科部及附属医院:
为切实贯彻落实运纪发〔2010〕3号《关于深入开展制止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运纪发〔2010〕7号《运城市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运纪发〔2010〕8号《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前公示的规定》、运纪办〔2010〕2号《运城市制止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申报备案制度》精神,减轻教职工经济负担,营造良好校园风气。校纪委、监察室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2010年出台的《禁止婚丧事大操大办、婚丧事以外请客送礼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教职工在举办婚事前7日内或举办丧事后7日内必须在监察室填报操办婚丧事宜申报表。科级干部要到市直纪工委进一步申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到市纪委党风室进一步申报。
2、校纪检委监察室要对申报人进行谈话,并要求申报人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3、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宴请总人数超过150人的,向校纪检委报告备案后,由校纪检委于办事7日前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办理婚嫁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宴请对象的身份和数量等情况。
4、所有教职工在办完婚事或丧事后一周内必须向校纪委、监察室写出情况报告。
5、所有教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婚丧喜庆事宜宴请桌数严格控制在25桌以内,坚决制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行为。
6、严禁教职工婚丧事宜分批次、多地点、超规模宴请。
7、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不准使用公款、公物、公车。
8、严禁教职工举办婚丧事以外的满月、周岁、12岁、升学、参军、大寿、上梁、乔迁、三周年等请客收礼活动。
9、严禁教职工参加婚丧事以外非近亲属的请客活动。
10、丧事出讣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允许个人或科室私自在公共场所随便出告示。
希望各科室负责人加强教育、强化监督,要求全校教职工及附院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若发现有以上违规行为,将从严查处,没收礼金,决不姑息,并对当事人及参加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此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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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卫生学校监察室
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